(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璐与闫安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闫安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区法执字第00443号申请执行人王璐,女。法定代理人王雪锋(系王璐之父),男。被执行人闫安彦,男。王璐与闫安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商区法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璐于200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兑现1000元,剩余1650元被执行人闫安彦常年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裁定程序结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王璐家庭经济困难,向本院申请执行救助,经本院研究决定给其司法救助16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商区法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王世武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