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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轩某某行贿罪、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雨刑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轩某某,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于马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建筑经营商,户籍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4月22日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鲍生海,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某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燎源、韩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某及其辩护人鲍生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犯行贿罪的事实被告人轩某某自2005年开始在马鞍山市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接相关建筑工程。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轩某某通过挂靠马鞍山市佳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佳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安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先后承接了马鞍山市山南小学围墙改造工程、雨东小学教学楼电路改造及门窗改造工程、市一中食堂改造及学生公寓维修加固工程、向山小学教学楼维修加固等工程。被告人轩某某在承接上述工程前后,以向时任马鞍山市雨山区教育局局长许某某(另案处理)和雨山区教育局基建办负责人夏某(另案处理)行贿的手段,或取得中标项目,或擅自增加工程款,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上述两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27488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轩某某向许某某行贿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67488元。(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许某某办公室送给许购物卡价值1.5万元。(2)2010年暑假期间,被告人轩某某为安排许某某的妻女去海南三亚旅游,送给许旅游费3600元。(3)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许某某办公室送给许现金1万元。(4)201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马鞍山市宁波海鲜港饭店送给许某某现金1.5万元。(5)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后,被告人轩某某分七次在许某某办公室送给许购物卡共计价值1.7万元。(6)200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马鞍山市明月大酒店送给许某某“天梭”牌手表一块,价值2600元。(7)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许某某办公室送给许“苹果四代”手机一部,价值4288元。2、被告人轩某某向夏某行贿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价值6万元。(1)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春节和中秋节,被告人轩某某在夏某办公室、住处附近,分八次送给夏某购物卡,每次2000元,共计价值1.6万元。(2)200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和夏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夏某的亲戚家打牌时,轩某某送给夏某现金3000元。(3)2010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和夏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五村的“七更天饭店”吃饭打牌时,轩某某送给夏某现金2000元。(4)2009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在夏某的办公室看到有关校安工程的文件后,送给夏某现金1万元。(5)2010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到夏某的办公室催要工程款时,送给夏某现金4000元。(6)2010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到夏某的办公室报送校安工程维修加固结算资料时,送给夏某现金1万元。(7)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轩某某为了催要工程款,请夏某在马鞍山市现代水疗洗浴中心洗澡时,送给夏某现金5000元。(8)2011年4、5月的一天,夏某与被告人轩某某等人在马鞍山市一饭店吃饭时谈到买车事项,饭后,被告人轩某某送给夏某现金1万元。二、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2008年,马鞍山市雨山区校安工程启动,涉及学校的加固、拆除重建基建项目,由马鞍山市雨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被告人轩某某以获取相关工程和得到关照为目的,多次向时任雨山区教育局局长的许某某、雨山区教育局基建办负责人夏某行贿。2009年年底,不具有承接工程资质和条件的被告人轩某某获悉该区教育局有数个工程项目对外招标,为了承接到工程,找到负责项目招标的许某某和夏某,要求帮助中标。许、夏二人遂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予以暗箱操作,由许某某安排夏某具体实施,以确保被告人轩某某中标。2010年1月份,被告人轩某某将欲承接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和马鞍山市第一中学1号、2号学生公寓加固工程的想法告诉了具体负责人夏某。此后,被告人轩某某联系挂靠马鞍山市花山建安公司、黄山建安公司、安民建安公司、濮塘建安公司、佳达建安公司参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的陪标,夏某只向这五家建安公司发出邀请招标函,由这五家建安公司专门投标。此外,被告人轩某某又采取同样方式,联系挂靠马鞍山市佳山建安公司、宜山建安公司、围屏建安公司、皖东建安公司、三姚建安公司参与马鞍山市第一中学1号、2号学生公寓加固工程的陪标,夏某只向这五家建安公司发出邀请招标函,由这五家建安公司专门投标。此间,被告人轩某某陆续找到其同学、朋友、亲戚高某某、洪某某、芮某某、夏某某甲、夏某、谢某某到开标现场进行围标。2010年1月28日,被告人轩某某挂靠的马鞍山市佳达建安公司中标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小学教学楼加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80万元),挂靠的马鞍山市佳山建安公司中标马鞍山市第一中学1号、2号学生公寓加固工程(项目合同金额12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举,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许某某与夏某的身份及工作职责、被告人轩某某挂靠的相关建安公司材料、轩某某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被告人轩某某的户籍信息。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夏某、王某某甲、甘某某、鲁某某、高某某、洪某某、芮某某、夏某某甲、夏某、谢某某、刘某某甲、刘某某乙、曾某某、刘某某丙、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夏某某乙、王某某乙、丁某某、沈某、许某某、李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江苏苏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咨询意见书、马鞍山市雨山区教育局、审计局出具的校安工程重新审计、审定表。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价值127488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轩某某采取贿赂手段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轩某某犯有二罪,应二罪并罚。被告人轩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鉴于被告人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故对其所犯二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轩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4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罚金4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杨 芬人民陪审员 郭 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兆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