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立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怀化市惠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惠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方立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怀化市惠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怀化市迎丰西路。法定代表人向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明强汽车贸易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红星路。法定代表人周明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怀化市惠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明强汽贸集团新一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本案的诉讼标的达300万元,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