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文世平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世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00347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世平,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范永潭,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世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世平及辩护人范永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文世平未佩戴头盔驾驶皖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未佩戴头盔的被害人沈某(与文世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沿蚌埠市新淮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三路路口时,与沿解放三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梁某驾驶的皖C×××××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文世平、沈某受伤。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8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世平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且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承担主要责任;梁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且以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沈某乘坐摩托车时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承担次要责任。另查实,被告人文世平于案发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文世平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沈某亲属的谅解,并建议对其免予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文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谅解书、证人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世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世平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继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