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红兵与被告李纪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兵,李纪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576号原告韩红兵,武安市武安镇光明街20号。委托代理人杜增霞,武安市148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李纪涛,邯郸市复兴区云驾岭工人村1号院5栋302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负责人李瑞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兵与被告李纪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红兵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红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韩红兵负担。���判长李继英审 判 员 李玉生人民陪审员 宋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富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