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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门宝贵与邓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宝贵,邓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门宝贵,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邓勇,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门宝贵与被告邓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门宝贵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门宝贵负担。审 判 长  张保云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人民陪审员  孙长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