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行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第40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迁行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迁西县。法定代表人:谷振飞。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4月11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经审理查明,迁西县某铁矿在河北省地矿局第五地质大队提供的《2010年下半年动态监测报告》中显示:该矿存在越界现象,界外累计采出矿石量1.62万吨。经迁西县物价局鉴定铁矿单价为人民币每吨51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26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合计人民币926200元。限十五日内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迁西县某铁矿存在界外采矿的违法行为,但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主体为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查明被处罚人唐山金信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迁西县某铁矿的关系,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春潮审判员 张瑞军审判员 唐保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路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