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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与宫永新、宫永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宫永新,宫永宁,李智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72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32号。机构代码证号:73061490-1。被执行人宫永新。被执行人宫永宁。被执行人李智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西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宫永新、宫永宁、李智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即商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正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