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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鼎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鼎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彭某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柘荣县。委托代理人朱乃光,福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鼎市。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乃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隐瞒年龄及有过婚史等实情,取得原告信任,2005年原、被告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补办结婚登记,生育长女郑某甲、次女郑某乙。2011年10月原告举债购买坐落于柘荣县文昌南路×号房屋。被告自次女出生后常夜不归宿、酗酒、赌博,并于2012年8月离家外出,也不与原告联系,期间未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房贷也均由原告承担,因被告极不负责的态度和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郑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郑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各自承担。被告郑某某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长女郑某甲的户口簿复印件及次女郑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长女郑某甲于2005年7月6日出生、次女郑某乙于2012年6月20日出生的事实;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购买坐落于柘荣县文昌南路×号房屋;5、福鼎市白琳镇大赖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25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郑某某外出务工1年多均未寄钱给原告,抚养子女及偿还房贷均由原告负担。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被告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于2005年7月6日生育长女郑某甲、2012年6月20日生育次女郑某乙的事实;证据3可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证据4可证明原、被告婚后购买坐落于柘荣县文昌南路×号房屋;证据5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经庭审认证及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5年原、被告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7月6日生育长女郑某甲,2010年1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10月购买坐落于柘荣县文昌南路×号房屋;2012年6月20日生育次女郑某乙。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开建代理审判员  刘晓亮人民陪审员  谢道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