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女。石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2月-2013年11月共计24个月抚养费),本案执行标的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石某某支付案件款48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某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8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铜印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2011年12月-2013年11月共计24个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