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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王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0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某因偷越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予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某因不持合法证件进入澳门而被澳门警方遣返回珠海市。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澳门警方遣返名单、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曼黎郁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