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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速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诉被告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速初字第244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贺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