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速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诉被告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速初字第244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岳阳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贺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