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民初字第06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398号原告郝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郝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