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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初字第06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398号原告郝某,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郝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