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高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波,谢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258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波,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建武,男,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建武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0492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