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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青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叶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青刑初字第5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甲。2013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莱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叶某甲在其位于青田县黄垟乡石平川村租住的房子内利用香港“六合彩”的有关资讯进行开庄赌博并接受多人投注。2013年7月6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先后接受王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陈某丙、叶某乙的多期投注,投注金额达3.2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笔记本(2本)及硬纸壳(2片),被告人叶某甲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侦查报告、青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陈某甲、陈某乙、吴某、陈某丙、叶某乙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庄赌博并接受3人次以上投注,投注额达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