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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许金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许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30-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绍宾,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金波。郑州宏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许金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13年7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许金波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的轿车一辆及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房产一套。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又对前述车辆进行了续查封。现该案件已执行完毕,继续查封前述车辆及房产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金波名下车牌号码为豫A×××××的轿车一辆及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