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姚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199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汉族,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韶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姚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广汕路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姚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南方医院提取血液,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3.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监控录像光盘、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被告人姚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姚某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科处刑罚。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晓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凤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