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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满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满城县宏昌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乔雪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城县宏昌装饰材料经销部,乔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民��字第79-2号原告满城县宏昌装饰材料经销部,地址,满城县北平路。负责人曹春林,该经销部业主。被告乔雪,男,成年,汉族,满城县石井乡石井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宏昌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乔雪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4)满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乔雪在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井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因案情需要,需要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乔雪在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井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利强审 判 员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