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高名人国际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948号原告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联干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辛蕾,总经理。被告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人民中路683号。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高名人国际项目部,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63元,减半收取22731.5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