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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高名人国际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948号原告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联干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辛蕾,总经理。被告青岛中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人民中路683号。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高名人国际项目部,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马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63元,减半收取22731.5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