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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国慧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慧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062号罪犯张国慧,女,汉族,1952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津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普中刑三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慧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国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张国慧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五日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190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2013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老、病、主犯,在死��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国慧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33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