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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湟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汪占明与韩成寿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占明,韩成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湟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汪占明,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成寿,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湟田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成寿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圈旭东审判员  赵文森审判员  安进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柏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