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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无履行能力,无法给付欠款。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建审判员 姜 福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