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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林永贵诉四川省宜宾桂园宾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贵,四川省宜宾桂园宾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林永贵。委托代理人:罗大均,宜宾市翠屏区李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宜宾桂园宾馆,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组织机构代码20903632-X。法定代表人:叶世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照荣,宜宾县众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永贵诉被告四川省宜宾桂园宾馆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游治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永贵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永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永贵负担。审判员  游治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