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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答某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答云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答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