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答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答某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答云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答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