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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李建筑诉张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开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筑,张天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224号原告李建筑,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洪碧文,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为,男,194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李建筑与被告张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李建筑没有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得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