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西法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西法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黄某某,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黄光宝,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张某,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认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光宝、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3月9日到阳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但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感情破裂,原因有:1、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经常借高利贷作为赌资,搞得家徒四壁;2、被告不顾道德伦理与家庭观念,经常彻夜不归,回家后找事争吵,更动手把原告打得全身是伤;3、被告从不管家里的大小事务,家庭责任淡薄,从不做家务;4、夫妻间缺少沟通,双方过的是名存实亡的夫妻生活,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三年。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准予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与理由均是虚假的,因其有第三者才要求与我离婚的。我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均有过婚姻且均已离弃,并各自生育有子女。在2007年1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3月9日到阳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间缺少沟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引起夫妻矛盾。2013年11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契约两张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目前由于双方在生活中相互关心不够和缺乏沟通引起了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间互相关心,多沟通,真诚相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柯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