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熊某某,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