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熊某某,男,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