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浏执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浏阳市社港镇企业服务站与浏阳市晓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社港镇企业服务站,浏阳市晓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寻青希,张福珍,周五湘,陈建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0388号申请人浏阳市社港镇企业服务站。法定代表人何招兵。被执行人浏阳市晓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寻青希。被执行人寻青希,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福珍,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周五湘,男,1971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建凡,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执行浏阳市社港镇企业服务站申请浏阳市晓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寻青希、张福珍、周五湘、陈建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60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浏阳市晓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寻青希、张福珍、周五湘、陈建凡应支付申请人浏阳市社港镇企业服务站案款30720.0元,现因被执行人浏阳市晓峰出口烟花有限公司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浏民初字第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