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国路建国五巷63号档案局科研楼五层。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嵇玉虎,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2栋A-17H。法定代表人:樊明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向其支付货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4100元。申请人陕西长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241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习小玲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付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