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民初字第4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费民初字第4850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开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