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一终字第03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房屋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张立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民一终字第03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泽俊,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新,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上诉人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公司)因与张立新房屋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2)巢法民一初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安德利公司、张立新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安德利公司将巢湖安德利东河楼二单元1501室房屋回迁安置给张立新。房屋交付后,张立新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该房。张立新入住后不久于2010年5月发现该房房顶开裂等,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张立新以回迁安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强行入住仍属安德利公司所有的与张立新同单元的1601室房屋,安德利公司曾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立新让出房屋,该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张立新返还房屋。经张立新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监测站对该房屋进行检测,2011年9月5日,该检测站作出检测报告,结论为:1、被测构件现龄期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为31.4MPa,其现龄期强度推定值符合设计要求。2、现浇板板底配筋间距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现浇板7处厚度测点中有1处厚度偏小,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要求。3、十五层顶11-15/E-G轴现浇板裂缝主要是混凝土收缩应力所造成,局部现浇板厚度偏小对裂缝开展有影响。4、裂缝对结构耐久性和使用性有影响,应进行补强处理。建议对裂缝进行压力灌浆并粘贴碳纤维处理,请有关有资质单位根据本站报告提出具体方案。为此,张立新支出鉴定费10000元。因双方协商不成,后张立新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德利公司对张立新房屋天花板断裂依据鉴定结论给出维修方案并予维修或由张立新自行维修,但所需维修费用由安德利公司承担;安德利公司承担张立新房屋贬值费约9万元;安德利公司承担张立新房屋装潢损失费、租房费2.1万元维护现场工资2.4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4万元;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等由安德利公司承担。合计约2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经张立新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房屋的维修方案进行鉴定,2012年11月6日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维修方案,结论为:1、对所发现楼板裂缝处,施工时将板底、板顶表面清理干净,不得损伤元楼板结构。2、对出现的楼板裂缝,压力灌注环氧树脂化学浆液,并完全封缝,使裂缝处板混凝土粘结成一体。3、裂缝在板底、板顶结构层均采用粘贴碳纤维布补强。4、上述处理过的板底、板顶重新恢复原饰面。为此,张立新支出维修设计费5000元。经张立新申请,原审法院曾委托安徽广信司法鉴定所对案涉房屋的维修费进行鉴定,但后张立新撤回了鉴定申请。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安德利公司给予张立新的回迁安置房屋,经鉴定,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安德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张立新所居住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张立新在外租房居住,故对于张立新要求安德利公司每年支付其租金7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共为21000元。张立新诉请的交通费、误工费,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交通费、误工费确系必然产生,综合考虑本案纠纷时间较长等情况,酌定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6780元(113元/天/60天)。房屋质量鉴定费10000元、房屋维修方案设计费5000元,也应由安德利公司承担。张立新诉请房屋装横损失,因其未实际发生,暂不予处理。张立新虽要求安德利公司赔偿其房屋贬值费,但张立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张立新要求安德利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4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立新要求安德利公司赔偿其现场维护人员工资,亦不予支持。综上,张立新的损失合计44750元,安德利购物中心依法应予赔偿。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照巢湖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出具的维修方案,对张立新所有的位于巢湖安德利东河楼二单元1501室进行维修。二、巢湖安得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赔偿张立新经济损失4478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张立新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安德利公司负担。安德利公司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张立新因房屋质量在外租房没有事实依据,即使租房事实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正如原审查明的事实,张立新因其1501室存在质量问题,一直强行占有安德利公司所有的1601室,且张立新一直是住在1501室和1601室,并没有在外租房,也没有必要。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对本案采取的是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判时间超出法定审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安德利公司赔偿张立新租金损失的内容,改判驳回张立新关于租金损失的请求。张立新答辩称,自2010年5月份发现1501室现楼板断裂时,觉得不安全,整日担惊受怕,心情郁闷,烦躁憋屈。故租住于房主曹向玲住于巢湖市南巢商业街6#楼B-302室。3年来张立新长期在外租住,有租房协议、房主租金收条、交水电费单据、楼下物业等证人。至于八十多岁老父亲住在1601室是为了防止安德利公司私下擅自对1601室地面开槽维修掩盖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张立新主张的租房损失费用是否存在,应否应由安德利公司予以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安德利公司给予张立新安置的巢湖安德利东河楼二单元1501室屋顶出现裂缝,该裂缝上下贯通并有渗漏现象,对于房屋结构的耐久性和使用性均有影响。张立新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了确保人身安全而在外居住所产生的费用,安德利公司应予以赔偿。张立新提供的收条、租房协议和水电费票据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其实际产生租房费用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安德利公司赔偿张立新210**元租房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巢湖安德利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宇琪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