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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王天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王天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保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杨豪,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男,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彭鸿,男,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王天恩,男,生于1977年7月16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因与被执行人王天恩之间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天恩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2013)平民保字第7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天恩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