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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金海平钢模租赁站与叶永贵、安徽恒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金海平钢模租赁站,叶永贵,安徽恒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沪商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520号原告合肥金海平钢模租赁站。投资人丁敏。被告叶永贵,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安徽恒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672638410。被告合肥沪商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海平钢模租赁站诉被告叶永贵、安徽恒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沪商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海平钢模租赁站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永贵、安徽恒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海平钢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叶永贵、安徽恒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