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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遵化市东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流虹路533号。代表人吴建国。被执行人遵化市东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平安城镇一村。法定代表人何永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东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5041元,执行费7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术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