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执字第4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光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磊,谭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4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磊。被执行人谭子峰。申请执行人陈光磊依据(2008)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7774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1062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审 判 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