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陈光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磊,谭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4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磊。被执行人谭子峰。申请执行人陈光磊依据(2008)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7774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1062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黄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审 判 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