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军亮诉化远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亮,化远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李军亮,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化远贞,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原告李军亮诉被告化远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河生,被告化远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春节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26日生育一女李XX。因双方婚前接触少,了解不多,造成婚后没有建立一点夫妻感情基础。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生气。2012年2月至今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现诉至本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雅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很好。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化远贞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夏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27日(农历)生育一女李XX。2013年9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感情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夫妻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帮助,相互沟通与了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过充分的认识了解后结婚,婚后双方又共同生育一女,表明双方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存在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军亮与被告化远贞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军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刘海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