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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世荣与代志朋、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荣,代志朋,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596号原告:周世荣,男,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代志朋,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春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郝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世荣与被告代志朋、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周世荣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世荣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世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