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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苗苗、郎清华与郎清华、朱小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苗苗,郎清华,朱小娅,郎汉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552号原告:陈苗苗。委托代理人:丁群伟。被告;郎清华。被告:朱小娅。委托代理人:徐巧云。被告:郎汉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苗苗与被告郎清华、朱小娅、郎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苗苗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苗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共计3320元,由原告陈苗苗负担。审判员  方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