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苗苗、郎清华与郎清华、朱小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苗苗,郎清华,朱小娅,郎汉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552号原告:陈苗苗。委托代理人:丁群伟。被告;郎清华。被告:朱小娅。委托代理人:徐巧云。被告:郎汉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苗苗与被告郎清华、朱小娅、郎汉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苗苗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苗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共计3320元,由原告陈苗苗负担。审判员 方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