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岚民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窦夫秀与张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一)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窦夫秀,张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55-1号申请人窦夫秀,居民。被申请人张坤,居民。申请人窦夫秀与被申请人张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坤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坤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万方物流公司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