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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海军抚育费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学生。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教师。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海军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海军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王海军在滦南工商银行的存款来履行该案,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倴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