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华联印业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天腾塑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华联印业有限公司,余姚市天腾塑胶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160号原告:余姚华联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银涨。被告:余姚市天腾塑胶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华联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天腾塑胶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华联印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华联印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华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98元,由原告余姚华联印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励阳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