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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海终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浙江宁大海运有限公司、郑道昌等海事担保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宁大海运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郑道昌,黄丽云

案由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海终字第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宁大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委托代理人:周辰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负责人:王鹏。委托代理人:胡松松。委托代理人:冯咪咪。原审被告:郑道昌。原审被告:黄丽云。上诉人浙江宁大海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原审被告郑道昌、黄丽云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浙江宁大海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提起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宁大海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裘剑锋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储宁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游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