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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庆昭、代英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庆昭,代英遂,耿世安,陈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504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长胜,职务大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钧,职务大营信用社副主任。被告:马庆昭。被告:代英遂,为马庆昭财产共有人。被告:耿世安。被告:陈海燕,为耿世安财产共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庆昭、代英遂、耿世安、陈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