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丛育才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育才,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876号原告:丛育才,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刚,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皖西学院教师,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丛育才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育才提出李刚有债权正在本院执行中。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本案能够顺利执行,决定对李刚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李刚执行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宗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