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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桓执字第6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贤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国,劳秀华,荣庆军,荣思嘉,刘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673-2号申请执行人:李贤国。申请执行人:劳秀华。申请执行人:荣庆军。申请执行人:荣思嘉。被执行人:刘和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到2013年9月6日止,执行标和总额257978.08元,已执行96230元和申请执行费3770元,余额161748.0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和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贤国、劳秀华、荣庆军、荣思嘉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贤国、劳秀华、荣庆军、荣思嘉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和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伟审判员  祁向前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