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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诉保字第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淑红与张洪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淑红,张洪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诉保字第0434号申请人赵淑红。被申请人张洪军。申请人赵淑红因与被申请人张洪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苏堤支行,帐号:XXXXXX)。申请人赵淑红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聚福苑小区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赵淑红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聚福苑小区房屋(权证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