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南京六合菪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六合区大厂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王永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汉族,1984年4月23日出生。被告吴隽,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