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石军与冯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军,冯培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46-1号原告:石军,女,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冯培银,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军诉被告冯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