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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石军与冯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军,冯培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346-1号原告:石军,女,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冯培银,男,1959年4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军诉被告冯培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