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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常宏与青岛恒利包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宏,青岛恒利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10号申请执行人张常宏。被执行人青岛恒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华山高新产业开发区高新7路。法定代表人孙振福,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常宏与被执行人青岛恒利包装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4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