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诙执一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吴传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夏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诙执一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执行人夏某某,女,1957年10月27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系被执行人夏某某之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2)陂滠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某某、冯某某拒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某某在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夏某某、冯某某本应自觉履行到期债务,而其在长达十余年时间里,拒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故本院将其在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合法有效,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现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保护。故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吴京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晋鹏 微信公众号“”